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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母公司重组被否,未获债权人会议的通过

(来源:泡财经)11月3日晚间,杉杉股份 (维权)(600884.SH)公告披露控股股东杉杉集团和一致行动人破产重整方案的债权人投票结果,杉杉集团破产重组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


(来源:泡财经)

11月3日晚间,杉杉股份(维权)(600884.SH)公告披露控股股东杉杉集团和一致行动人破产重整方案的债权人投票结果,杉杉集团破产重组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的通过”。

据悉,此次投票中,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债权和股权金额较大,为主要组别;职工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债权金额都很小,为次要组别。主要债权组别均否决了此次的重整草案。

这意味着,杉杉集团重组之路,从发生波折,终于搁浅。

此前10月15日,赛迈科先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赛迈科”)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江苏新扬子商贸组成联合体,参与了此前两次杉杉集团重整投资人遴选。然而,新扬子商贸联合体确定入围后,却将赛迈科“踢”出。

据了解,杉杉集团管理人今年6月发布了投资人招募公告,明确要求“意向投资人应具备与杉杉股份产业及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和管理能力”。赛迈科的业务,与“杉杉系”的锂电池负极材料高度协同。赛迈科与江苏新扬子商贸、东方资产管理深圳分公司组成联合体。凭借优势,从17家意向方中突围。

然而,此后遴选进展、《重整投资协议》签署细节、股权分配方案等,赛迈科却不再被告知,也未参与决策沟通。直到10月1日,上市公司杉杉股份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赛迈科未在重整投资人名单中。

重整计划是否继续执行的裁决尚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裁决判定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即使债权人会议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法院仍可在特定条件下强制批准该计划。不过,相关司法解释指出,法院强制批准计划,需要建立在充分保护否决组别的基础上,如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不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清偿比例,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必须公平、公正等。

有分析指出,此次杉杉集团重整,三个投票主要组别都没有通过,法院强制批准计划的可能性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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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czz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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